关于“强拆”,你知道多少

每天都会有当事人来电咨询关于“强拆”的法律问题,要不是拆迁方以“强拆”恐吓当事人配合拆迁,要不已经实际实施强拆行为,然后不给当事人解决赔偿问题。那么,关于“强拆”问题,大家又了解多少呢?
德凯拆迁律师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31 10:55

        每天都会有当事人来电咨询关于“强拆”的法律问题,要不是拆迁方以“强拆”恐吓当事人配合拆迁,要不已经实际实施强拆行为,然后不给当事人解决赔偿问题。那么,关于“强拆”问题,大家又了解多少呢?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大家往往对两种拆迁最为熟悉。第一,将所涉建筑认定为违建,动用行政权力实施强拆;第二,长期达不成补偿协议,申请法院实施司法强拆。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第一种,也是拆迁过程中最为常见的拆迁方式,即以拆除违建名义进行强拆。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对合法建筑进行行政强拆被法院司法强拆所取代,大大限制了行政机关在征拆过程中行政权力的滥用,也使得拆迁方的征拆进程变得缓慢、复杂。为了加速推进拆迁进程,拆迁方开始变着花样以各种名义将强拆冠上合法的名号,以拆违促拆迁就是其中最为常见的方式之一了。

        在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行政机关认定我们的建筑物构成违建并且要实施强拆,一定要注意强拆程序是否合法。首先注意,是否有有权机关下发的《违法建筑认定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收到这些重要文书之后,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内进行维权,60天内进行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诉讼。除了重要文书之外,还有注意对方是否保护了我们的陈述权、答辩权等,以及对方送达方式等程序是否违法。强拆行为关乎老百姓的重要财产权利,每一处程序均需合法才能行使强拆,一旦发现对方有违法行为存在,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维权。这不仅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绝对捍卫,也是督促有权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力监督。

        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第二种拆迁方式,即司法强拆。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合法建筑,如果满足法定条件,也是允许强拆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司法强拆中也涉及到两份重要的文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根据规定,在收到以上文书限期内,不予执行又不提起复议、诉讼,就会触发司法强拆的申请条件,行政部门就会申请法院司法强拆、强征。法院确定审查结果,对需要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基本上被征收人不提出异议,就会执行此程序了。

        文章篇幅有限,针对以上内容进行初步解释后,希望大家对强拆有一定的了解。遇到强拆的问题后不要慌张,及时找寻专业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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