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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
将补偿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银行卡,不等于取得认可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时,为了推进征收进度,往往先行强制清表,然后将征收补偿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银行卡中,强行征收。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将补偿款直接打入银行卡就意味着履行了征收补偿安置义务吗?
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9-03 10:46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时,为了推进征收进度,往往先行强制清表,然后将征收补偿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银行卡中,强行征收。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将补偿款直接打入银行卡就意味着履行了征收补偿安置义务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假设法律上允许这种操作,以后一旦遇到有征收项目,征收方完全可以先征收,然后直接打款,不用与被征收人一次次协商补偿,征收项目进度也会飞快。虽然有利于政府项目实施,但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无异于被抢劫,还敢怒不敢言。法律是善良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的,自然不会允许这种有失公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合法化。
参考最高法院判例:在刘某诉安徽某县政府的行政诉讼中,一、二审判决均以败诉告终,主要原因如下:本案中被诉县政府提供的征地情况调查表、征地预公告等证据证明,被诉县政府拟征收69亩集体土地目前尚属预征地阶段,是征地行为的前期程序,被诉县政府对拟征收土地边界进行开挖定界,是为了准确进行土地勘测定界,该土地勘测定界行为系被诉县政府为征地所做的前期相关工作,对刘某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
经最高院审理,一审法院在刘某已经依法提供了相应证据,履行了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认为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审对此未予纠正,亦属认定事实不清。刘某未与被诉县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诉县政府虽然在实施了清理行为后将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打至刘某的银行卡内,但并不代表刘某已经认可被诉县政府的行为,而且刘某主张还有部分未支付补偿费的林地也已被清理。二审法院以刘某可对征收决定和补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由驳回刘某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清理地上附着物的目的不影响该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认定,一、二审法院认为被诉县政府的清理行为是为了对拟征收土地边界进行开挖定界,该行为对刘某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亦属适用法律不。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即使征地机关已经履行了给付补偿款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仍不交出土地的,也应通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实现收回土地的目的。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侵害附着物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未与行政机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行政机关虽然在实施了清理行为后将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打至当事人的银行卡内,但并不代表当事人已经认可行政机关的行为。
值得提醒的是,即便政府将征收补偿款直接打入银行卡,也不要去动用该笔款项,直接寻找专业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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