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民土地,社会保障费用必须落实到位!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除了基本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被征地农民的社保保障费用也是需要保障落实的。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3-31 15:00

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其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被征收后,生活来源被切断,生活水平也将被降低。那么,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除了基本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被征地农民的社保保障费用也是需要保障落实的。

本篇来跟大家讲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安置标准以及如何进行管理、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根据以上法律、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知晓,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是法律规定的安置补偿方式的一种,并且需要进行单独列支。当然根据以上规定也可以发现,国家层面没有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使用和社保保障体系的方式作出具体的统一规定,而是将权利留给各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制定。但是均需要遵循法律、条例的基础性规定,如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并应当单独列支等等。因此,如果大家也遇到征地社会保障费用的相关问题,可以查询当地省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定,本篇列举几个省份的社会保障费用的具体管理办法作为参考。

一、《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 各地根据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的划分,分别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苏南地区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苏中、苏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分别为苏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的90%、80%。 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三十三条 自批准征地之月起,转非劳动力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转非劳动力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手续后30日内,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转非劳动力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从征地补偿费中直接拨付到其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五条 依法批准征地时,转非劳动力男年满41周岁、女年满31周岁的补缴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龄每增加1岁增补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补缴15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依法批准征地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补缴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11%的比例一次性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 征地社保费筹集。每次征地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原则上以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地级以上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

第三条 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可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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