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政府签订息讼罢访协议须谨慎,切勿因小失大!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有的被征拆户会走信访途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并未获得实质解决,只是回复这个事在处理中,便要求当事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那息诉罢访协议,能不能签?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06 14:46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有的被征拆户会走信访途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并未获得实质解决,只是回复这个事在处理中,便要求当事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那息诉罢访协议,能不能签?

相对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或安置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后,仍对先前的征收决定及其前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对其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或安置补偿协议的出尔反尔,有违诚实信用。息诉罢访协议或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可以作为认定相对人处分其权利且不存在救济必要的依据,相对人不起诉协议,而对先前的征收决定及其前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具有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一般情况下当然有权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是否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仅是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外在表现。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在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判断征收决定及其前置行为的相对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其标准就是相对人与被诉的征收决定及其前置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关于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既包括始终具有利害关系,也包括曾经具有利害关系但因阻断因素致使利害关系不复存在。征收决定及其前置行为的相对人在签订息诉罢访协议或安置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其与先前的征收决定及其前置行为之间利害关系是否阻断,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标准。

一、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并未履行完毕。

息诉罢访协议是征收部门与相对人之间较为常见的一次性解决争端、相对人承诺不就其诉讼或信访事项再行提起主张的纠纷处理方式。在息诉罢访协议中,相对人往往确认就其在征收过程中产生的实质争议得以解决并明确承诺息诉罢访。

从法律效果看,相对人因息诉罢访承诺而明确放弃了就其实质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影响协议效力的情况下,息诉罢访协议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在程序上,相对人自愿抛弃了其诉权。在实体上,相对人对实质争议的解决作出确认。相对人在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后,其对征收决定及其前置行为再行提起行政诉讼,系对其在先意思表示的反言,有违诉讼诚信。相对人不起诉协议,而对先前的征收决定及其前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协议构成对利害关系的阻断。在其抛弃权利的承诺未被撤销的情况下,相对人对征收及其前置行为的起诉,构成对权利保护的滥用,不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因此,相对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部门与相对人按照法律规定,就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补偿协议。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

待协议履行完毕后,其征收补偿权利归于消灭,同时,相对人因征收行为而获得足额补偿,相对人因征收行为而失衡的权利义务达至新的平衡状态。相对人原先享有的物权消灭,且其经济损失已获得补偿,不存在权利救济的必要。安置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之前,该协议均应被认定为系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相对人与征收决定及其前置行为的利害关系因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履行而阻断。相对人的起诉,并无需要保护的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相对人与征收决定及其前置行为之间亦不再有利害关系。因此,在不改变安置补偿协议效力的情况下,相对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后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在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作出明确的放弃诉讼权利或确认权利获得救济的情形下,如果再进行诉讼或者信访都会视为对前述行为的反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考虑到诉的利益,人民法院一般会驳回其起诉。

在未实质解决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上,请被征拆户慎重签订息诉罢访及补偿安置协议,否则会成为今后起诉维权的阻断因素,法院将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起诉。遇此问题及时联系专业征拆律师,切勿因小失大,耽误大事。

让征地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是德凯律师团每一位律师为之奋斗的目标。 德凯律师团队自2013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为征地拆迁客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德凯律师团队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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