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迟迟不兑现,房屋征收价格应总体上调!

若征收主体补偿安置久拖不决,未及时依法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固定并提存相应补偿内容,甚至以反复协商代替补偿决定,造成补偿安置经年得不到解决。此种情况下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6-08 16:52

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而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


 

若征收主体补偿安置久拖不决,未及时依法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固定并提存相应补偿内容,甚至以反复协商代替补偿决定,造成补偿安置经年得不到解决。此种情况下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注意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幅度并考虑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要参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无正当理由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宜在一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

(2)市、县级人民政府未在一年内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存在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

(3)补偿决定作出时点明显迟延且主要归责于市、县级人民政府与其职能部门自身原因的,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按照超过“应用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补偿,明显不利于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的,则不宜再坚持必须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

 

近些年,很多土地及房屋征收案件久拖不决,造成了被征收人更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法律也规定了关于补偿问题解决的程序。

但如果征收时间和实际补偿时间有较大差距,明显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进行了贬损,所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更违反了合理原则。如果您在征收过程中也遇到了类似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为您争取合法的征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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