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复议打破僵局

杨某和杨某某是广东省佛山市人。2017年,两位当事人与广东省佛山市某股份合作社签订了《农业用地承包合同》,共承包了某村10亩集体土地。当事人使用该承包地用于种植金桔,并建设了种植设施和看护房。
德凯拆迁律师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4-06 14:56

一、 案情事项
 
申请人
杨某
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
邵东晓,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王保国,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申请人
某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陈某,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

1. 请求确认某区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报案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2. 请求责令某区公安局限期对申请人提出的报案申请作出调查处理,并将书面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结果

某区公安分局对报案申请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书面结果邮寄给我们,我们同意撤销行政复议申请
 
二、 案件背景

        杨某和杨某某是广东省佛山市人。2017年,两位当事人与广东省佛山市某股份合作社签订了《农业用地承包合同》,共承包了某村10亩集体土地。当事人使用该承包地用于种植金桔,并建设了种植设施和看护房。2020年10月13日,申请人有事外出,不在承包地现场。2020年10月14日早晨,申请人到达该承包地块,发现申请人种植的全部盆桔及相关设施已被清空,看护房被填埋。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20年10月16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某区公安局邮寄了书面的报案申请,对2020年10月13日强制清理申请人盆桔及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查明违法行为人和行为机关),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邮件投递记录显示,2020年10月19日,某区公安局签收了申请人寄出的书面报案申请材料,但截至申请人提出复议之日,仍未履行法定职责。
我们认为,某区公安局的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向某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三、 复议致胜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公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有:遇到公民人身、财抄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在本案中,某区公安局收到申请人的报案申请后,负有及时查处的职责,其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回复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某区公安局在我们申请行政复议的施压下,尽快对我们的报案申请作出了调查处理,并给到了我们书面调查结果,我们也知晓了相关违法人员的身份。

四、 德凯律师说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很不合理,难以保障被征收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被征收人的长远生计,结果就有很多被征收人跟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一事很难协商一致。在此同时,项目又必须要尽快实施,所以征收方往往就会采取强制拆除、偷偷拆除的方式,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拆掉,从而腾出土地供项目施工使用。

        在实践中,被征收人面临此情景时,往往比较被动,要想拿出证据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身份,具有一定难度。这时候,可以请求公安局调查处理,然后用其给到的调查结果证明实施违法人员身份也是一种不错的手段。但事实中,公安局并一定会积极处理我们的报案申请,毕竟得罪人的事儿谁都不想干。这时候就需要我们采用法律的手段,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从而借力给公安局施加压力,以达到我们的目的。如果您正在面临同样的困扰,请及时跟我们联系,我们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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