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判例:签了协议才说是违建,按协议履行!

孙某有一座房屋,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建筑面积85.04平方米,另有14.59平方米未登记。入户测量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未经登记的14.59平方米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0-29 16:10
(2020)浙行再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孙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温州市某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

温州某公司

        孙某有一座房屋,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建筑面积85.04平方米,另有14.59平方米未登记。入户测量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未经登记的14.59平方米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孙某的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中得到支持,二审被驳回,随之申请再审。

        再审结果: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维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的诉讼请求还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德凯解析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裁量权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双重属性,既因行政性而有别于民事合同,又因协商一致而与民事合同性质接近。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法律中的帝王条款,也是行政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应当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基于保护公共利益需要,赋予行政主体有解除和变更行政协议的相应优益权固然必要,但行政主体不能滥用优益权,只有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享有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的权利。行使优益权既不得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抵触。

德凯提示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当地政策、审批手续、建造年代、当事人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
如果已经按照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未登记建筑的初步认定,并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公民对政府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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