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被征收人房屋的院落、空地应一并补偿

田XX以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未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赔偿田XX6607388元。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2-25 11:54
案情介绍


(2017)最高法行申3542号

        田XX以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未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赔偿田XX6607388元。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将田XX的院落与房屋征收,应依据2013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的规定予以补偿。可以认定田XX所提出的应对其被征收的院落2408.32平米的土地应予补偿的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以(2015)乌行初字第6号判决,限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征收田XX的院落作出补偿。

        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不服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与一审法院基本相同的理由,以(2016)内行终24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不服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法院判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与被征收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房屋被征收人田XX合法拥有的院落是否应当纳入评估范围予以补偿,以及是否已经依法给予补偿。根据2013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的规定,田XX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无论其为国有划拨土地抑或国有出让土地,都应当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因此,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以田XX的院落属于国有划拨土地为由而不应给予补偿的主张,不能成立。

        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主张田XX的院落已经依法评估并给予补偿,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因此,原审判令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对依法应当而实际并未给予补偿的院落在限期内给予补偿,并无不当。但对于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时已经一并依法给予补偿的部分院落,可在确定依法还需给予补偿的院落时予以扣除。

        综上,集宁区政府、集宁区房屋征收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驳回再审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G208前旗至集宁××南北××路连接线改扩建工程及G110改扩建工程征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再审申请。

德凯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的规定,被征收人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无论其为国有划拨土地抑或国有出让土地,都应当一并予以评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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