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判例:养殖场拆违的信赖保护

刘XX的涉案建筑位于北京市平谷区,该土地上成立有北京XX养殖户,经营者为刘XX。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9-09 10:27
案情介绍


 (2019)京行申1413号

        刘XX的涉案建筑位于北京市平谷区,该土地上成立有北京XX养殖户,经营者为刘XX。2018年5月14日,北京市平谷区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镇政府)对刘XX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涉案限拆通知),于当日张贴在涉案建筑物上。

        2018年5月25日,XX镇政府对刘XX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强拆决定),并于当日张贴在涉案建筑物上。刘XX对涉案限拆通知及涉案强拆决定均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两案审理中,XX政府撤销了涉案限拆通知及涉案强拆决定,刘XX向一审法院撤回起诉。2018年10月31日,XX政府将涉案建筑予以强制拆除(以下简称被诉强拆行为)。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XX镇政府实施的被诉强拆行为引发,法院之审查重点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以及被诉强拆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鉴于各方对终审法院有关强拆行为程序违法的认定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该认定不持异议。

 
        对于被强拆的涉案建筑是否为违法建设。

        其一,XX镇政府已自行撤销了对刘XX作出的涉案限拆通知和涉案强拆决定,故该通知及决定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证明本案被拆除之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

        其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4750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意旨,虽然刘XX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建筑依法办理了设施农用地项目的备案审批手续,亦不存在本院(2019)京行申914号案中经相关部门核准后对相关项目的改扩建行为,但刘XX一直将涉案建筑实际用于养殖,亦满足了养殖产业发展的需求,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其改变了相关土地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途,可以认定其对利用涉案建筑合法开展养殖存在一定程度的信赖。XX镇政府在未充分考量上述情形,未对涉案土地用途、相关设施性质履行任何调查、核实义务及相关设施是否可补办手续的情形下,以涉案建筑属违法建设为由强制拆除不当。鉴于终审法院已判决确认被诉强拆行为违法,刘XX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后续的行政赔偿程序主张并得到一定程度的考量,故本院不对本案提起再审。

德凯提示

        当事人一直将建筑实际用于养殖,亦满足了养殖产业发展的需求,在无证据证明其改变了相关土地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途,可以认定其对利用建筑合法开展养殖存在一定程度的信赖。乡镇政府在未充分考量当事人用于养殖的情形,未对土地用途、相关设施性质履行任何调查、核实义务及相关设施是否可补办手续的情形下,以建筑属违法建设为由强制拆除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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