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的拆迁信息,可以向政府申请公开吗?

2013年钱某向慈溪市XX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布XX村2000年以来的村民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村民宅基地分配的实际名单及宅基地面积和地段,XX村的大桥拆迁户全部名单及分户面积,XX村大桥征地拆迁户中货币安置户的全部名单及分户面积等信息。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0-21 16:58
        2013年钱某向慈溪市XX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布XX村2000年以来的村民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村民宅基地分配的实际名单及宅基地面积和地段,XX村的大桥拆迁户全部名单及分户面积,XX村大桥征地拆迁户中货币安置户的全部名单及分户面积等信息。慈溪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其中关于信息公开的内容为:“XX村大桥拆迁涉及拆迁建筑共367处,其中,拆迁安置317户,货币安置16户。


 

        上述信息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已通过相关程序办理,且已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被相关公众所知悉。”钱某对此答复不服,提起诉讼。

        被诉答复内容仅对少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对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既没有答复,亦没有告知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同时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对于历史信息也可以申请公开,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历史信息的公开问题。所谓历史信息,是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已经形成的政府信息。虽然在立法过程中确有一些机关和官员希望能够将历史信息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并没有将信息的形成时间进行限定,亦未将历史信息排除在公开的范围之外。本案判决确认“被告认为该条例施行之前的政府信息不能公开,缺乏法律依据”,符合立法本意。至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指的是法律文件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文件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文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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