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征收方迟延多年补偿,补偿决定确认违法

黄某某系XX县XX镇人,长期在此地居住生活,拥有合法房屋。因XX县XX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需要,黄某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目前,黄某某未与征收机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06 14:43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

王保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钟某某,县长

黄某某系XX县XX镇人,长期在此地居住生活,拥有合法房屋。因XX县XX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需要,黄某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目前,黄某某未与征收机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12月6日,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粘贴于黄某某房屋上。黄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黄某某委托后,遂指派王保国、刘东律师协助其开展法律工作。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发现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存在土地性质、房屋面积、住改商等诸多错误,遂向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三、法院判决
 

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四、德凯解析
 

因公共利益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由于房屋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日、签订补偿协议日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日、强制搬迁日以及实际支付货币补偿金日之间差距较大,尤其是如果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时间节点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征收决定公告时点),则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

本案中,县政府于2014年9月25日制定下发了《补偿方案》,2014年9月26日发布了《征收公告》,决定对XX片区房屋实施征收,签约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但县政府却迟延至2022年12月6日才作出《补偿决定》,其于2022年9月30日对申请人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作出价值评估报告的时间节点为2014年9月26日。

虽然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但县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在补偿达不成一致时,依法有权作出处置。同时县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资金、安置房建设滞后等原因,项目建设及征收工作断断续续。故县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不到位,造成了补偿安置纠纷常年得不到解决。2023年2月10日,县政府认为其评估时间、土地性质的认定上存在差异,自行纠正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

 

五、德凯提示
 

近些年,很多土地及房屋征收案件久拖不决,造成了被征收人更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法律也规定了关于补偿问题解决的程序。但如果征收时间和实际补偿时间有较大差距,明显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进行了贬损,所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更违反了合理原则。如果您也收到了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要担心害怕,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相信您也可以和本案中的当事人一样获得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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