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未履行法定程序就作出征收通告,行政诉讼确认违法!

当事人系2009年依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业务的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当事人于2013年获批建设了库房、办公室等建筑。2020年,当地为实施“XX小镇文化综合服务中心及配套项目”,启动征收程序。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27 09:54
一、案情事项


原告

前郭县XX农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元,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系2009年依法成立的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业务的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当事人于2013年获批建设了库房、办公室等建筑。2020年,当地为实施“XX小镇文化综合服务中心及配套项目”,启动征收程序。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后,委派王晓先和王元两位律师承办此案。为了解具体征收情况,承办律师经政府信息公开途经获知,县政府于2019年11月21日发布征收通告,将包括当事人房屋在内的地上建筑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县政府发布涉案征收通告前,并未严格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至今未与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没有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征收程序严重违法。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经人民法院查明,被告县政府并未作出征收决定,只作出了涉案征收通告,因征收通告含有征收决定的内容,故其效力等同于征收决定。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三个程序后,终获确认征收通告违法的判决结果。

 
三、法院判决
 
        确认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XX小镇文化综合服务中心及配套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前郭县人民政府承担。



 
四、德凯解析
 
        前郭县人民政府针对该涉案项目未正式发布过征收决定,涉案房屋征收通告含有征收决定内容,相当于征收决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之规定,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收意见期间不得少于30日,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布。

        涉案征收通告中所涉及的XX小镇文化综合服务中心及配套项目征收活动应当依法进行,而本案被告前郭县人民政府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未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的相应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征收活动程序合法,故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之规定,前郭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征收通告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该项目系关于XX小镇文化综合服务中心及配套项目,系为保障地市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其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考虑到该区块被征收户共66户,征收补偿的签约户数已达65户,仅剩原告1户(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已经行政复议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此区块已经实际征收完毕,主体工程已经建成、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将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判决确认涉案征收通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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