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对土地违法查处职权机关处理不服提起诉讼,属于人民

吴某某系汕头市潮阳区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等土地。因某镇某中心大道拓宽改造工程建设需要,吴某某上述土地被纳入征占范围。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6-01 11:50
案情介绍


        吴某某系汕头市潮阳区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等土地。因某镇某中心大道拓宽改造工程建设需要,吴某某上述土地被纳入征占范围。
吴某某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途径获知,其户宅基地等地块并未启动征地报批程序,但是相关单位却已占用吴某某户部分宅基地等用于上述道路拓宽项目建设。故,吴某某依法提起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阳分局作出了相关处理意见书,吴某某对该处理意见不服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相关处理意见对吴某某合法权益不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了吴某某起诉,吴某某依法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汕头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吴某某户宅基地等地块因案涉道路拓宽项目被占用而提起案涉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申请,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阳分局针对该申请作出的相关处理意见与吴某某有利害关系,其有权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故依法裁定如下: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所作行政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

德凯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因此,利害关系人对于土地违法行为查处职权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不认可,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将此类型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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