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房屋居住人与强拆房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本案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王XX与XX区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6-30 11:24
案情介绍


(2018)最高法行再190号

        王XX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确认再审申请人与侯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全额交足购房款,且侯XX把房屋腾空交给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就是合法所有权人。2、XX国际城拆迁指挥部在2016年11月24日通知不拥有房屋产权的案外人侯XX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把房屋拆迁补偿款给了侯XX,然后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再审申请人仍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被申请人砸毁门窗,七、八个穿警服的人将再审申请人控制住,被申请人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并造成再审申请人的31枚古铜钱、彩电、双人沙发、床和取暖器等财产被砸毁丢失。

        请求: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XX号行政裁定;2、依法改判确认XX区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是违法行为。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王XX与XX区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存在“权利侵害可能性”为标准,只要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遭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原告就具有利害关系。国家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要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征收行为引发的效果是权利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化,原则上除房屋所有权人和特定情形下的公房承租人之外,其他人与征收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承认其原告主体资格。但是,强拆房屋行为是将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房屋归于消灭的行为,其影响的范围不仅及于房屋本身,还及于房屋消灭时波及范围中的权利和利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不仅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也有可能对居住其中的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这也就要求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时,对居住其中的人的权利和利益必须予以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发生。

        具体到本案,再审申请人与侯XX签订了买卖涉案房屋的协议,侯XX已经将涉案房屋交付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也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除了主张涉案房屋被拆除之外,还主张强拆行为给其带来了屋内物品损失。无论再审申请人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都会存在利益遭受侵害的可能,即再审申请人有合法利益可能会在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中遭受侵害。因此,基于再审申请人合法利益可能会被强拆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应当承认再审申请人与强拆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一、二审法院否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不正确,依法应予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就王XX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以及被诉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合法继续进行审理。

德凯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存在“权利侵害可能性”为标准,只要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遭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原告就具有利害关系。国家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要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征收行为引发的效果是权利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化,原则上除房屋所有权人和特定情形下的公房承租人之外,其他人与征收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承认其原告主体资格。

 
        但是,强拆房屋行为是将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房屋归于消灭的行为,其影响的范围不仅及于房屋本身,还及于房屋消灭时波及范围中的权利和利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不仅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也有可能对居住其中的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这也就要求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时,对居住其中的人的权利和利益必须予以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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