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前后强拆文书之间时间间隔极短,确认违法!

2022年8月6日镇政府向孟某某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强拆决定”),要求限期内强制拆除房屋。孟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6-30 11:34
一、案情事项


原告

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市顺义区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姚某某,镇长

        孟某某系北京市顺义区XX镇XX村人,在本村拥有承包地,居住生活。孟某某成家后,一直通过申请的方式进行宅基地审批,但时至今日仍未在集体组织内分得宅基地用于居住,遂于2000年在承包养殖用地上自建房屋用于生活居住。2022年8月6日镇政府向孟某某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强拆决定”),要求限期内强制拆除房屋。孟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孟某某委托后,指派杨婷婷、刘东律师开展法律维权工作。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镇政府没有充足的事实根据并且前置程序缺失、法律依据错误,遂依法提起诉讼,撤销强拆决定。

 
三、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北京市顺义区XX镇人民政府于二0二二年八月六日作出的(2022 年)第XX号《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四、德凯解析
 
        强拆决定仅将孟某某认定为相对人的问题。虽然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将孟某某作为相对人却也影响了其配偶的权利义务。案涉土地系孟某某配偶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故强拆决定未将孟某某配偶列为相对人,确有不妥。

        关于镇政府的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政决定, 并经催告程序督促当事人限期履行, 在当事人对行政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 行政机关不能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 虽然镇政府在作出被诉《强制拆除决定书》之前, 向孟某某作出了要求其限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要求其自行履行拆除义务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催告通知书》,但前后文书之间时间间隔极短, 且均在同一天向孟某某送达, 显然未能给予孟某某充分合理的自行改正、 拆除涉案建筑物的时间和机会;此外, 镇政府作出被诉《强制拆除决定书》时,孟某某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 故镇政府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五、德凯提示
 
        在行政案件中,老百姓作为相对人,其最基本的权利就是在法定期限内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只要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内,相关行政行为就还未产生效力,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后续行为。如果您家的房屋也被莫名要求拆除,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帮助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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