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无证建筑未被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不宜否定其评估

涉案建筑物被强拆前,相关部门并未依法认定其为违章建筑,故,行政机关以无证建筑物为由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亦不予支持。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9-15 11:13
案情介绍


(2018)最高法行赔申230号

        鼓楼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有误。XX公司厂房是在开封市树脂厂XX路XX西的场地上建造的,其土地性质是农村集体用地,故涉案厂房的赔偿应当按照集体企业农村用地上建造的无证厂房来进行评估。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从合理性上,涉案的建筑物为重型厂房,比一般建筑物更高、用钢量更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而不是直接损失,故XX公司的停产停业损失97647元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纠正。第四、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开封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15〕XX号)中相应的补偿标准,确定赔偿116万元要比实际拆迁时的2013年要高得多,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得出225万元的赔偿额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赔终XX号行政赔偿判决;维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行初XX号行政判决。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涉案建筑物所占范围的土地性质。根据鼓楼区政府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涉案建筑物所占范围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故再审申请人提出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的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

        二、关于涉案建筑物的评估价值。鼓楼区政府在违法拆除过程中未对涉案建筑物有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存,在原审程序中亦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而XX公司提出的评估报告系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鼓楼区政府亦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结果明显不当,故鼓楼区政府以单方评估为由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涉案建筑物被强拆前,相关部门并未依法认定其为违章建筑,故,鼓楼区政府以无证建筑物为由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本院亦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根据原审已查明事实,涉案建筑物(厂房等)系XX公司投资建设并经营使用,且经营期限尚未到期,该厂房的拆除必然对其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根据已生效的(2015)豫法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涉案建筑物是在征收过程中被违法强拆,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属于依法应予补偿的事项。

        故,二审法院参照河南省及开封市有关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并不违反国家赔偿法关于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的基本原则。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属于一种执行措施,而非直接依据国家赔偿相关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故不宜在赔偿判决主文中载明。此外,二审判决主文部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误写为第二百二十九条,本院予以指正。

德凯提示

        无证建筑未被相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不宜否定其评估价值。行政机关在违法拆除过程中未对涉案建筑物有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存,在原审程序中亦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而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评估报告系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行政机关亦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结果明显不当,故行政机关以单方评估为由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

 
        此外,涉案建筑物被强拆前,相关部门并未依法认定其为违章建筑,故,行政机关以无证建筑物为由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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