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信息公开申请得不到明确回复?别慌!行政复议解危机

一 案情事项 申请人: 李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关舸,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申请人: 鹿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李某,县长 行政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鹿政办依申告[202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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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6 17:32

案情事项

 

申请人:

李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关舸,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申请人:

鹿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李某,县长

行政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鹿政办依申告[202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政府信息重新予以答复。

 

行政复议决定:
 

  • 撤销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政办依申告[2020]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鹿邑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背景

 

李先生在鹿邑县辅仁大道旁拥有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而自房屋被强拆后至今安置补偿事项未落实到位,为了解相关征补情况,德凯律师团助力李先生于2020年7月22日向鹿邑县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具体要求对项目的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数额及每户补偿明细予以公开。鹿邑县人民政府于8月17日作出的答复称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数额已在各行政村公示过而不予公开、每户补偿明细涉及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

 

杨婷婷律师、关舸律师认为鹿邑县人民政府的答复属于以主动公开代替依申请公开应履行的职责,同时滥用个人隐私概念,侵害了李先生知情权。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李先生的复议请求。

 

 

 

诉讼致胜

 

周口市人民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李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房屋征收方面的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被申请人鹿邑县人民政府称李某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已经主动公开过,依照规定其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案中,被申请人鹿邑县人民政府称分户补偿明细涉及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缺乏法律依据。

 

德凯律师说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律师为当事人开展的法律服务第一项往往就是信息公开,这主要是因为:

 

一方面,很多当事人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以后,当事人对征收的原因和项目并不清楚,律师可以结合已发生的事实,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来获取,了解被征收人财产所涉及的征收、建设项目;

 

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这些项目,除了在实践中当事人面临的强拆等明显的违法行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的政府回复了解征收项目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另外,政府信息公开针对不同的内容会向不同的部门提出,通过各政府及部门的回复,进行相互印证,从而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最后,有关政府部门的征收行为和补偿决定因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其他违法行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政府和部门得知律师已介入相关法律工作而改变其有关征收的法律行为,也可能暂缓或终止其征收行为,为当事人获取应得利益提供可能。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得的有关回复,都将可能成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而在之后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作为主要证据出现,也有可能在有关回复中发现某环节或者流程中出现的不合法行为成为诉讼的理由,从而得到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行政裁决或判决。

 

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直接获取相关证据的途径,被征收人和律师在无法提供能够有关证据但能确定相关证据由某政府或部门掌握时,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且该证据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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