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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有什么义务?

        所谓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用自己建造的房屋或者其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上的调换,并按照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的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提供周转用房的,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被征收人再迁入产权调换房屋内居住,并将周转用房腾退给征收部门。


 
        如果说,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没有通过质量验证,这时不能安排居民居住。征收部门应承担的义务等同于房屋出售人的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2条和13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给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找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另外还有一种问题,当房屋征收主体交付使用房屋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时,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就遵从此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下(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如果面积误差值超过3%,此时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时。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面积误差比在3%(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自行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四)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时。面积误差在3%(含3%)以内的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所以房屋征收之后,如果我们遇到不合理的产权调换的情况时,可以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避免在征地拆迁中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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