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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这七种情形,不能认定为违建拆除

       往期的文章,介绍了很多违建的情形,今天来跟大家聊聊不能认定违建,不能强拆的几种情形。
 
一、历史原因没有完整手续的
 
        有土地使用证,但是其他证件全部或者部分没有的,不予拆除。这样的建筑,很多是受当时的历史原因和政策原因,没有完善相关手续的,比如房产证等,只要没有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也符合规划相关规定,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使该建筑合法。

 
二、2008年以前建造、翻新、扩建的房子
 
        2008年以前建造、翻新、扩建的房子,不算违建,也不能拆除。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而该法律实施之前,我国是没有规划这个说法的,因此,2008年以前,有土地使用证的建筑,不属于违建。另外,在2008年以前,通过招拍挂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而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只要在2008年以前完成了房屋的建设、翻新和扩建的,都不算违建。
 
三、拥有农田生产建设的建筑不属于违建
 
        农田生产建筑包括承包地、荒地荒山上开垦的土地,只要是用于生产上的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不予拆除。
 
四、已经补办了建设许可证的
 
        已经补办了建设许可证的,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如果没有取得手续而建设的房屋,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手续后,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五、对于老旧建筑,买断了土地使用权的
 
        在乡镇,因为政策原因,比如以前很多企业搬到城市而遗留下的住房及厂房,如果当地政府组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该土地上的建筑无论有无手续都视为合法,不予拆除。
 
六、土地调规前的房屋不予拆除
 
        对于农村有些房屋,在建设前是符合当时的规划,并且取得了相关的证件,但是,不符合现在的土地规划要求,属于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七、招商引资时政府同意的手续不完善的建筑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因此,在招商引资时,对于企业给了很多优惠政策和承诺,对于某些项目的建设,政府相关部门也对建筑进行了审批的,不属于违建,不予拆除。

        符合这些情形,即使在房屋手续上有瑕疵,也不能认定为违建从而强拆。尤其是在拆迁活动中,依然要安装合法合理的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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