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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上诉制胜,纠正一审法院“案涉房屋属违法建筑认定”

一、案情事项


上诉人

张XX

委托代理人

马健伟,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舞钢市XX街道办事处、舞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李XX、张XX

        上诉人系舞钢市XX街道XX路XX村XX组村民,因原有宅基地和房屋归其女儿使用,遂于2007年向XX村村民委员会和XX街道办事处申请住宅用地,经XX村民代表会讨论和XX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划给上诉人一处0.2亩宅基地,后因划分宅基地块建房困难,2007年经本村村委会同意置换另一处0.2亩宅基地用于建房,用于生产和生活。

        2021年11月,三被上诉人作出《拆除通知》,2021年11月19日晚三被上诉人组织大量工作人员及机器设备将涉案房屋及设备设施予以强制拆除,随即张先生选择委托我们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二、律师介入
 
        在接受委托后,德凯律师团委派了关舸、马健伟两位律师承办此案。两位律师详细的研究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很快为当事量身定制了一套维权方案,针对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提请行政诉讼,在一审过程中,通过两位律师的共同努力,确认三被上诉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方面,发现对上诉人“案涉房屋属违法建筑认定”的错误认定,两位律师及时提起上诉,要求纠正一审法院错误认定。
 
三、诉讼致胜
 
        依法纠正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错误认定。

 


 
 
四、德凯解析
 
        1、原审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且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单凭三被上诉人的主张,便认定“涉案房屋属违法建筑”,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坚决予以纠正。

        2、原审法院在未经法定程序,亦没有任何法定职权依据的情况下,以司法审判权代替行政执法权,认定“涉案建筑物部分属于违法建筑”,明显违反了法院合法性审查的原则,此举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更容易激发社会矛盾,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五、德凯提示
 
        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依法经过法定职权部门作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建筑物所属规划区的不同,对其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进行查证、认定的法定职能部门也有所区分。

        在城市规划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查证和认定,并有权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处理;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同时,《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认定违建,并依法强制拆除的程序也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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