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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房屋被强制拆除,应该以谁为被告?

        一般根据“谁行为,谁为被告;行为者,能为处分”的法定主体原则来确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有多个行政主体实施或参加的行政行为,在确定适格被告时,要根据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在行政行为中的参与程度和具体分工、有无接受委托或指令等情形,结合相关实体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判定。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的情况下,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主体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是适格被告。在现场协调相关部门、监督实施机关强制拆除活动的政府以及负责治安秩序的公安机关,负责协助、配合实施主体确定拆除范围等事项的规划、土地等职能部门,未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可见,并不是在强拆现场的所有人员的相关部门都应列为被告。比如在强拆现场的公安分局一直在强拆现场维护秩序、并未具体实施强拆行为,故在场公安分局并非强拆行为的适格被告,实质上是要求确认行政机关对拒不离场留守人员实施的强行带离行为违法。因此对于适格被告及被诉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结合上述职权法定原则进行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有权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实施强行带离等措施。

        那如何判断被公安人员强行带离强拆现场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有权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实施强行带离等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24时内对其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向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
 
如果被征拆户在强拆现场实施阻止行为,为维护公共安全,公安局可对被征拆户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公安分局如采取暴力将被征拆户带离现场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的,其强行带离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若公安局并未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等有效证据证实被征拆户的伤势与强制带离行为无关的。公安分局的强行带离行违法。

        综上,在强拆过程中,被征拆户除了注意全面取证,也要注意证据如何利用。尤其在确认被告时往往认定不准,不仅会错列被告还会因为被告的不同产生管辖法院的不同。此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避免错列被告,走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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