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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过程中,房主被强行带离该告谁?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相对人实施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如何确定?强行带离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法官会议意见: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公安机关在现场仅负责治安秩序、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公安机关属于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对强拆过程中实施的其职权范围内的强行带离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是被诉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公安机关的强行带离行为不同于强制拆除行为,对其合法性应予以审查。


 
一、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行政行为适格被告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有多个行政主体实施或参加的行政行为,在确定适格被告时,要根据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在行政行为中的参与程度和具体分工、有无接受委托或指令等情形,结合相关实体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判定。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的情况下,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主体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是适格被告。在现场协调相关部门、监督实施机关强制拆除活动的政府以及负责治安秩序的公安机关,负责协助、配合实施主体确定拆除范围等事项的规划、土地等职能部门,未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

 
二、强行带离行为的合法性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有权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实施强行带离等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24时内其公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向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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