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与孙某、孙某凯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县政府为实施火车站货场改扩建这一交通基础设施工作,履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要求的规划立项、作出征收决定、审查拆迁补偿方案等一系列职责,镇政府作为县政府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履行了入户调查勘丈、签订补偿安置合同,支付兑现补偿款等一系列职责,高某英主张镇政府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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