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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您能分的清吗?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征用,临时用地指的是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因临时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

接下来本文主要介绍一下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异同。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作为我国基本土地使用制度的一部分,两者有以下四个共同点。

1、两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仅仅为了某些部门、单位或者个人的私人利益、商业利益,不能征收、征用土地。

2、两者都具有强制性。土地征收、土地征用虽然会都会听取相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但仍以国家意志为主,若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征用土地的,无须征得相关单位、个人的意见即可强制实施。

3、两者均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相关单位与个人不能滥用职权肆意侵害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4、两者均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都限制甚至剥夺了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土地原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土地制度,差异明显。

1、法律后果不同。征收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而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完全转移,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则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暂时转移,征用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这是两者本质的区别.

2、审批机关不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则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见《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3、实施程序不同。土地征收因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实施程序上较土地征用要严格很多。

 

4、土地用途不同。土地征收后被征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可用于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土地被征用后只能用于临时性的施工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建设施工材料堆场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并且在使用期满后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权人。

5、补偿标准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完全转移。而土地征用仅是土地使用权的临时转移,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要高于土地征用,补偿的类目也要多于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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