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集体土地上“住改非”房屋,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吗?

众所周知,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若造成了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那么,对于集体土地征收中“住改非”的房屋,是否也应该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呢?

我们认为,对于集体土地上“住改非”房屋也应当给予停产停业补偿,理由如下:
 

 

第一 集体土地征收中“住改非”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具有可行路径。

“住改非”,是指在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利用其特有的区位优势,实际用作经营的情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为住宅用房。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由于不同用途的房屋安置补偿价格的不同,相关权证载明的用途与实际使用的用途发生矛盾,会导致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能达成一致。

在农村,未将房屋“住改非”的农民与房屋已“住改非”农民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将房屋“住改非”的农民利用其住宅进行经营活动,该经营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而且我国现阶段,很多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为有限,寻求到稳定的收入来源本身属于一件不易之事。对于农村住房,在已经实质用于经营的情况下,给予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才能保障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二 征收农村“住改非”房屋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利于实现平等原则。

集体土地上“住改非”的房屋和城市“住改非”房屋本质上具有一致性,都是利用住宅生产经营,获得收入来源。

从法律目的来看,立法者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要给予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是考虑到征收城市房屋如使被征收人失去收入来源,需要对其停止生产及营业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行政法上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用于城市“住改非”的房屋与集体土地上“住改非’房屋在本质上属于同等情况,征收时都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 在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存在客观损失的情况下,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符合行政合理性和比例原则。

政府只有基于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征收行为会对农民的个人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政府需要对公共利益与农民的个人利益进行平衡。在征收能实现公共利益且带来的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时,也应考虑将农民的损失降到最低,给予农民充足且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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