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情况
上诉人
蒙先生等5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九凯,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紫娟,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
XX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区XX路 1128 号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广西农垦XX农场有限公司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桂 08 行初 X7 号行政判决。
2.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委托后,指派李九凯和刘紫娟律师协助其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李律师在梳理案件材料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是否合法,而不是补偿问题。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损失为由认定港北区政府拆除案涉房屋合法,不符合逻辑。二、案涉房屋属于上诉人所有。案涉房屋内存放有日常生活用品、家具等,供有上诉人母亲灵位,上诉人一直正常居住、维护案涉房屋,并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属于危房”“无人居住”。
3.诉讼致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桂 08 行初 X7 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所有的位于XX农场XX分场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50 元,由被上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德凯提示
一、关于案涉房屋权属问题。2001 年XX农场实行房改,将上述房屋卖给个人,张XX以 739.03 元购买其原居住的房屋,XX农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XX房证字第011637 号)给张XX,证明案涉房屋属张XX所有,张XX去世后,蒙XX等 5 人作出法定继承人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2001年XX农场范围内的房屋由XX农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有其历史管理原因,不是XX农场胡乱颁证,不能据此否认颁证的效力。
二、关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强制拆除行为问题。如上所述,案涉房屋属蒙XX等 5 人所有,补偿权益由其 5 人享有。2020年 6 月 9 日港北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外围片区指挥部发出《通知》,通知蒙XX等 5 人持房屋产权证、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协商房屋征收补偿相关事宜。其后,双方并未达成补偿协议。XX农场曾经出台政策,“可以另行安置宅基地与有关职工置换房屋,第三人另行安置宅基地给职工后,其房屋交回第三人处理”,本案中蒙XX等 5 人不愿意接受XX农场的置换方案,最终并未与XX农场就另行安排宅基地达成一致,蒙XX等 5 人并未将案涉房屋交回西江农场处理。在蒙XX等 5 人并未将案涉房屋交回XX农场处理,又未能与蒙XX等 5 人达成协议情况下,XX区政府未经蒙XX等 5 人同意,即拆除案涉房屋,其行为属于强制拆除。
三、本案中,XX区政府并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直接自行实施强制执行行为,超越职权。因强制执行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的规定,应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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