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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胜诉公告】违法拆除房屋,屋内物品全部掩埋,造成严重损害

 
 

1.案件情况

原告

康先生等5人

委托代理人

李九凯,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成都市XX区人民政府X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镇XX东路 XX 号。

原告康先生诉被告成都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X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于 2024年 11 月 28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委托后,指派李九凯律师协助其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李律师在梳理案件材料后认为,2024 年 10 月 12 日,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亦未向原告下达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形下,将原告案涉房屋第二层违法拆除,致使原告屋内物品全部掩埋,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严重损失。

 
 
 

3.诉讼致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机投桥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康先生位于X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 1 组处房屋旁搭建的附属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成都市XX区人民政府XXX街道办事处负担。

 
 
 

4.德凯提示

2024 年 10 月 10 日,根据进万家、查隐患、保安全自建房安全专项行动工作安排,XXX街道办对康XX在XX村第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案涉房屋进行联合检查,XXX街道办对康XX下达“重大安全隐患告知书”,告知其房屋存在以下突出安全隐患问题:1.住人的二楼只有一条上楼的通道,无消防通道,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2.电表未装箱,线路裸露,电器线路私拉乱接,租住人员在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3.使用的液化气软管不符合规定要求,未签订购气合同,无燃气报警装置,要求立即进行整改,若拒绝整改,XXX街道办会将前述违法行为移交相关执法机构进行处理。因原告未采取整改措施,2024 年 10 月 12 日,机投桥街道办对案涉房屋第二层予以拆除。康XX不服,遂提出本案诉讼。

另,康XX户在XX村第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共有两处,一处位于成都市XX区XX大道与XXX四路交界丁字路口处(以下称案涉房屋),另一处房屋坐落于前述房屋西北侧约 100 米处,两处房屋均在使用。

根据原告起诉意见及被告庭审陈述的事实,承办人走访查勘上述两处房屋的实际情况,案涉房屋系一幢四层高的房屋,原告起诉拆除的房屋系指该紧邻案涉房屋东侧搭建房屋的第二层。案涉房屋拆除第二层之后,被告机XXX道办于该搭建的房屋之上搭建了顶棚。

案涉房屋位于XXX街道办辖区内,XXX街道办具有案涉房房屋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巡查的职责,对原告案涉房屋旁搭建的附房第二层实施拆除的,依法应当具备相应的职责,但XXX街道办未举证证明其具有查处违法建设并实施拆除或者对已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职权,故其就案涉房屋实施拆除系属于超越职权。另外,原告称其屋内财产在强拆过程中被损毁,虽未举示证据证明存在具体的财产或物品清单,但被告XXXX道办2024 年 10 月 10 日实施巡查,在 2024 年 10 月 12 日即实施了拆除行为,被告XXXX道办依法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对被拆除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登记、清运并交付原告,但被告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依法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被告拆除原告案涉房屋旁搭建的附属房屋第二层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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