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决定同天收到,判决重新作出

胜诉公告: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决定同天收到,判决重新作出! 案件情况 原告: 杨某 委托代理人: 邵东晓,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 吴川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陈某,市长 被告二: 湛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曾某,市长 杨某系吴川市人,在当地有一处合法
德凯拆迁律师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23 15:03
案件情况

原告:
杨某
委托代理人:
邵东晓,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
吴川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陈某,市长

被告二:
湛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曾某,市长

杨某系吴川市人,在当地有一处合法国有土地,因吴川市政府征收沿江路生态示范小区项目建设的需要,杨某的国有土地被划入征地搬迁范围内。在杨某未见到相关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文件及涉案项目实施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吴川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杨某收到后自行提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后,委托北京德凯律师团介入维权,提高补偿。

 


律师介入

北京德凯律师团接受杨某委托后,指派邵东晓律师协助杨某维权。邵律师整理案件材料后认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征地审批及公示环节缺失,且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以及补偿决定的作出均违法。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15天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凯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补偿数额是否合法恰当?

本案中评估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吴川市政府随后以该估价结果为依据,于2019年9月27日做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但是吴川市政府未及时将评估报告送达给杨某,而是在2019年9月28日的同一天内将上述评估报告送达给杨某,显然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际上剥夺了杨某对于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时申请复核评估以及随后申请鉴定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并使得案涉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补偿金额失去了合法性,依法应当撤销。

诉讼致胜

一、撤销被告湛江市政府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湛府行复(2019)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吴川市政府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吴府(2019)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限吴川市政府对杨某个人房屋的补偿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德凯小贴士

在征收活动中,如果迟迟于征收方就征收土地及房屋不能达成一致,征收方依据法律可以就补偿数额单方面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再请求法院裁决进行司法拆除,一定要予以重视!

所以我们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时一定要像杨某学习,积极在维权期限内进行维权。即使自己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被复议机关维持,但是认为自己心有余而力不足时还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
 
让征地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是德凯律师团每一位律师为之奋斗的目标。 德凯律师团是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旗下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位于北京CBD中心国贸附近。 德凯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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