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合法救济权利,行政决定被确认违法

铜梁区某养猪场的建设经过街道办批准同意,并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办理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多年来,养猪场一直合法经营。因重庆合川至璧山至江津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养猪场被纳入征收范围。
德凯拆迁律师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24 16:55

一、 案情事项
 

申请人
某养猪场
经营者
程某

委托代理人
邵东晓,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王保国,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申请人
重庆市铜梁区某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
汪某,主任

复议请求
撤销某街道办作出的《取缔通知》

复议决定
确认某街道办作出的《取缔通知》违法。

 

 

二、案件背景

       2010年1月26日,铜梁区某养猪场的经营者程某与龙洞村九社十户村民签订调换土地协议,取得了龙洞村九社的部分承包地,之后,投资人将该土地用于建设养猪场,从事生猪养猪销售。养猪场的建设经过街道办批准同意,并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办理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多年来,养猪场一直合法经营。因重庆合川至璧山至江津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养猪场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0年10月23日,养猪场收到了街道办作出的《关于取缔铜梁县某养猪场的通知》,该通知认为养猪场未达到养猪场“循环化改造”要求,也未按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决定取缔养殖场。
 
三、 律师介入

       了解了程某的案件详情后,我们认为《取缔通知》所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没有给予程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告知程某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剥夺了就取缔通知申请听证权利,取缔通知直接让程某关闭养猪场属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违反了比例原则。于是我们向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区政府认为行政取缔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禁止或终止未依法取得许可、批准、核准、登记或营业执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的有关生产经营及其他一些商业、非商业性活动,属于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街道办作出的《取缔通知》,未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但养猪场已被实际拆除,无可撤销的内容和意义,遂决定确认该《取缔通知》违法。
 
四、 德凯律师说

       在征地拆迁时,征收人为了加快征收进度,往往以各种理由说服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并不合理的拆迁安置协议,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征收人往往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例如文中的程某被下发了《取缔通知》,给被征收人施加心里压力,甚至不顾法律程序的规定,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更有甚者直接将被征收人的建筑强制拆除,这种行为毫无疑问是违法的。那么征收人按照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拆除被征收人建筑就合法了吗?显然不是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必须是违法建筑,对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必须通过合法的征收后才能拆除。如果您正在面临这类问题的困扰,请及时跟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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