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违建认定与强制拆除同日进行,确认违法

宋某在本村承包集体土地并拥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在自己承包地块先后投入大量资金购置设备建设大棚。2020年11月26日,镇政府组织人员机械对宋某的大棚实施强制拆除。宋某为挽回损失,遂委托北京德凯律师团进行维权。
德凯拆迁律师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25 09:16

案件情况

申请人
宋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肥东县八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许某 镇长

       宋某在本村承包集体土地并拥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在自己承包地块先后投入大量资金购置设备建设大棚。2020年11月26日,镇政府组织人员机械对宋某的大棚实施强制拆除。宋某为挽回损失,遂委托北京德凯律师团进行维权。

 

 
律师介入

       德凯律师团接受委托后,指派杨婷婷律师协助宋某开展法律工作。杨婷婷律师分析过后,认为镇政府在未下发任何法律文书的前提下,组织人员机械对申请人的大棚实施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工作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德凯解析

       首先,案涉大棚是否属于违建,镇政府只是对案涉大棚周边建筑物一并进行认定。并未针对于案涉大棚是否为违建进行了相关事实确认及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其次,镇政府在认定违法建筑的程序中违反法定规定,未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救济时间,救济机关维护自身法律权益。并于同日将案涉大棚进行拆除,也未事先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违建的认定程序和拆除程序违法法律规定,应当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复议致胜

        确认镇政府于2020年11月26日拆除宋某大棚的行政行为违法。

 

 
德凯提示

       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对自身权益造成侵害时,可以在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本案中镇政府在认定违建及强制拆除大棚时并未告知相关救济权利和救济时间,在当天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基于此我们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确认对方行为违法,为之后申请行政赔偿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如果您也在地方追求指标时,导致自家财产受到了影响,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听取法律意见后,作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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