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起诉强拆行为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张某西安市灞桥区康家村人,在该村有承包地。2017年9月23日市政府作出市政告字【2017】5号《关于丝路国际会议会展中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告》,张某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德凯拆迁律师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25 13:32

案件情况

原告
张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李某 市长

       张某西安市灞桥区康家村人,在该村有承包地。2017年9月23日市政府作出市政告字【2017】5号《关于丝路国际会议会展中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告》,张某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3月5日,张某发现承包地中段地块上的葡萄、蔬菜等农作物被人为破坏,导致上述种植物损毁。遂委托德凯律师团开展维权工作。

 



律师介入

       德凯律师团接受委托后,指派刘光明律师帮助张某开展维权工作。刘光明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张某的承包地在西安丝路国际会议会展中心建设项目范围内,在未与张某就征地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清除张某承包地上种植的附着物的行为违法,其法律责任应当由土地征收组织实施主体,即市政府承担。

德凯解析

        一、张某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一般来说,强制清除行为的内容,应当包括承包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被清楚的事实和实施清楚行为的主体,如果仅是知道承包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被清除的事实,缺乏明确的行为主体,无法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张某的承包地上附着物被清楚前,原告没有收到任何告知,强制清楚时原告也不在现场,原告为了知道涉案承包地上附着物清楚行为的实施主体,还拨打110报警,其后认为公安分局对其报警内容未做调查处理,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安分局对清除其地上附着物行为的主体进行调查。因此张某不知道清楚行为的主体,知道2020年9月从其他案件的判决书中才确切知道案涉地上附着物清除行为的主体是是政府,是合乎情理的。因此本案的起诉期限应从2020年9月起计算,张某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二、市政府是否为土地强制清除行为的适格被告

       根据张某提供的土地被强制清表的照片、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陕71行终707号行政裁定书及本院勘验现场笔录能够证明张某中段承包地地上附作物被强制清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件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件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是是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应由是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诉讼致胜

       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于2019年3月5日强制清除原告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康家村0.95亩承包地中的部分承包地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德凯提示

       实践中各地都会成立相应的管理委员会,来主持实施区域内的相应工作,与以往政府直接工作不同。这也给不少朋友带来困惑,到底该找谁呢?从本案中就可以明确了,找行政机关,因为很多的管委会是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的能力,应当由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一旦超过就很难在立案。所以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就很重要。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鉴于本案中土地被偷偷推掉,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取证工作。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起算点,是需要大量证据支持的。

       如果您也遇到了本案中张某的问题,欢迎您咨询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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