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以禁养名义拆除养殖场,违法!

2016年,因铁路项目建设的需要,杨某、徐某的养殖场被划入征收范围。因补偿一直未谈妥,2019年6月21日,某镇政府以养殖场在禁养范围为由,向杨某、徐某作出《养殖场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的通告》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6-16 16:00
案情事项
 
原告

杨某

徐某

被告

某县人民政府

某镇人民政府

某县司法局

某县环境保护局

某县农业农村局

委托代理人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因铁路项目建设的需要,杨某、徐某的养殖场被划入征收范围。因补偿一直未谈妥,2019年6月21日,某镇政府以养殖场在禁养范围为由,向杨某、徐某作出《养殖场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的通告》,6月25日,指挥部组织镇政府、司法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环保局,以环保禁养的名义对养殖场及附属物实施了强制拆除。2019年7月23日,杨某、徐某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杨某、徐某委托后,遂指派王晓先律师协助杨某、徐某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三、诉讼致胜
 

        二审法院认为,指挥部组织各政府部门,对养殖场实施了强制拆除,应承担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指挥部是临时性机构,其法律责任由组建指挥部的县政府承担。镇政府作出过《限期拆除通知书》,同时对养殖场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应承担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责任。

        镇政府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在未履行催告义务,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直接对案涉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同时,镇政府没有认定养殖场属违法建筑,对养殖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缺乏法律依据,且属于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依法判决确认某县政府、镇政府强制拆除养殖场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德凯提示
 
        关于被告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既包括作出法律文书的情况,也包括没有作出任何法律文书,但实际参与实施了行政行为的情况。当我们的建筑物正面临或将要面临强制拆除时,我们需要保留好相关法律文书,并收集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主体的照片录像等证据,以备之后维权之用。

        关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行政机关作出限拆决定前,应履行催告义务,同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行政机关作出限拆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强制执行前,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当然,以上是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程序,至于我们的建筑是否是违建,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凡是没有被依法认定为违建的房屋,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利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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