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

田某为河北省XX市XX镇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并承包土地。2019年,因XX市妇幼保健院东市区妇幼医院新建项目用地需要,原告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22 17:02
一、案情事项


原告

田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刘某,镇长

被告

XX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伦某,市长

        田某为河北省XX市XX镇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并承包土地。2019年,因XX市妇幼保健院东市区妇幼医院新建项目用地需要,原告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项目相关情况,田某向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答复中并未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及发放情况进行公开,田某又申请复议被维持。田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田某委托后,遂指派杨婷婷、刘东二位律师协助田某开展法律工作。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镇政府作为案涉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对于相关信息未予公开明显不当,市政府维持了镇政府答复适用法律错误,所以将二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镇政府重新公开。
 
三、诉讼致胜
 
        一、撤销XX市XX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XX镇人民政府关于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的答复》;

        二、撤销XX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9日作出的三政复决字(2022)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XX市X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德凯解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本案镇政府认为田某所申请的内容大量涉及其他村民个人隐私权。依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在作出初步判断后,还应征求第三方意见,若第三方同意公开信息,则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该部分信息。本案中镇政府并未向第三方村民征询意见,径直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应属程序不当。因而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认为镇政府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予认可。
 
五、德凯提示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及发放情况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情况下应当有公开机关进行主动公开。实践中,如果相关信息没有主动公开,被征地农民也可以通过依申请的方式。如果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则行政机关需要书面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不同意但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也可以通过涂抹掩盖的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是老百姓维权道路上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工作,如果您也有上述问题,不妨及时咨询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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