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以养殖场属于“违建”为由拒绝履行禁养补偿义务,行

2014年,王某某在自己承租的位于XX镇XX村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房屋和畜禽棚房1300平方米,养殖猪、牛、羊、鸡等畜禽。2018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实施散养畜禽清退工作。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21 11:13
一、案情事项


原告

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鸿超,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市丰台区XX镇人民政府

        2014年,王某某在自己承租的位于XX镇XX村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房屋和畜禽棚房1300平方米,养殖猪、牛、羊、鸡等畜禽。2018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实施散养畜禽清退工作。时至2019年12月,王某某所养畜禽已被清退,王某某所建畜禽圈舍也被完全拆除,但王某某只获得了畜禽清退补偿,仍未获得畜禽圈舍拆除补偿。

        王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委托后,遂指派杨婷婷、杜鸿超二位律师协助其开展法律工作。
 

        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发现在畜禽清退工作实施过程中,XX镇政府负有对原告补偿的法定职责,故于2022年10月11日通过邮政EMS方式向被告邮寄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材料,被告于2022年10月12日签收。2022年11月21日,被告作出案涉答复,称“王某某圈舍属于侵占林业资源,属违法利益,应予拆除,不在补偿范围内,故不予补偿”。随后律师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对王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
 
三、法院判决
 
        1、撤销被告北京市丰台区XX镇政府于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关于对王某某〈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

        2、责令被告北京市丰台区XX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王某某二0二二年十月十一日邮寄递交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3、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四、德凯解析
 
        被告所称原告占用了林业资源,因此作为其不予不补偿的理由,该理由没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实,所提供的卫片因来源不明,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具有合法性。

       原告的养殖场在被划入2018年禁养范围之前及之后,没有任何林业部门及行政机关对于原告占用林地的事实进行过认定或处理,也没有行政机关要求过原告限期拆除或者自行拆除案涉养殖场,而是完全基于对当地行政机关的信任及信赖利益,积极相应禁养补偿事宜,并配合完成拆除工作,符合其所制定的圈舍、拆除补偿范围,镇政府不予补偿的理由无法成立。

 
五、德凯提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本案中,区政府及镇政府制定了配套的畜禽圈舍拆除的补偿安置方案,当事人也配合完成了圈舍拆除工作,但相关机关后期却以涉嫌“违法建设”为借口,意欲达到对于当事人养殖场圈舍拆除损失不予补偿的目的,该不合法答复行为理应被撤销。如遇到同样以“违法建设”为由对于养殖场拆迁损失不予补偿的,大家一定要及时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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