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政府信息公开不应指引向公司企业

万XX于2023 年 4 月 19 日向区交通局申请公开位于 “重庆市XX区XX镇XX村” 的成渝中线铁路(含十陵站)重庆市境内(XX区段)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23年5月4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予公开。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8-09 15:42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万XX

委托代理人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重庆市XX区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

袁XX,局长

        万XX于2023 年 4 月 19 日向区交通局申请公开位于 “重庆市XX区XX镇XX村” 的成渝中线铁路(含十陵站)重庆市境内(XX区段)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23年5月4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予公开。万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万XX委托后,指派关舸、刘东二位律师协助万XX开展法律工作。
 
        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发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从事实、法律适用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问题,准备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三、法院判决
 
        1、撤销区交通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区交通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调理》第33条规定的期限,对万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答复。

 
 


 
 
四、德凯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 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等规定。 本案中,区交通局于 2023年 4 月 21 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其法定职责,其系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适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 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 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联系方式” 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发现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 应在准确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基础上阐释合理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则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不能确定的则不告知。本案中,首先,区交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载明的“经/审查,你律所代理申请公开的成渝中线铁路重庆市境内(铜梁区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显然不是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合理理由,系认定事实错误;其次,区交通局在不确定负责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情况下,使用不确定性语言指引当事人向XX铁路集团重庆有限公司获取,系认定事实不清、明显不当;最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足以证明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为万XX,万XX虽称已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区交通局忽略万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身份,将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作为答复对象并送达,系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区交通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缺乏事实依据且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重庆市铜梁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区行政复议职责集中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区政府统一管辖以区政府派出机关、区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区司法局作为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由区交通局作出,按照上述规定,复议机关仅为区政府,但区交通局却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或者重庆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明显不符合《重庆市铜梁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因此,区交通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复议机关有误,系程序违法。

 
五、德凯提示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申请的政府应为政府信息,是由行政机关所保存的。在本案中,区交通局把本属于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指引向相关企业公司,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如果您也遇到了上述情况,欢迎您及时联系律师,为您答疑解惑,拿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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