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城中村改造下,应推定区政府为强拆责任主体!

原告系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房屋,并长期在此居住,其所在村集体,从2010年开始就启动了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制定了配套的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8-17 10:01
一、案情事项


原告

杨某

委托代理人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鸿超,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XX区街道办事处

        原告系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房屋,并长期在此居住,其所在村集体,从2010年开始就启动了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制定了配套的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2022年3月4日,在原告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亦未获得征收补偿款的情况下,房屋遭遇强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杨某委托后,遂指派关舸律师、杜鸿超律师协助其开展法律工作。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及调查取证后发现,2021年10月25日,被告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XX征预【2021】10号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原告的宅基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因此,征收责任主体及具体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该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随后律师依法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位于石家庄市XX区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三、法院判决
 
        1、确认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杨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负担。



 
 
四、德凯解析
 
        被告区政府辩称:“本案发生的背景是2010年便开始的城中村改造。2021年9月15日当地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分别表决通过了收回旧村地块上未签订协议户宅基地使用权的决议,进行的宅基地收回,区政府未实施强拆,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收回宅基地的主体是当地村委会。”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第四条规定:“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城中村“一村一案”的制定、表决、论证、批准全过程;负责拆迁的组织、实施;负责帮助办理回迁居民楼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负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社会稳定工作。”该补充意见明确规定,各区政府系其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拆迁的组织、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即便原告的房屋系当地居委会进行的拆除,但根据上述规定,也应视为委托,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区政府承担。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区政府在未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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