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村委会以“违章”为由拆你的大棚,哪里来的自信!

一、案件详情 张先生等三人是山东省肥城市某村的村民。2012年11月,张先生等三人和村子里签订了种植桑蚕合同,约定承包期为三十年,只能修建桑蚕有关的设施,如果非法建设了与桑蚕无关设施,村委会有权拆除。 此后,张先生等人便按照合同的规定建设了桑蚕设施,每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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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01 17:19
一、案件详情

张先生等三人是山东省肥城市某村的村民。2012年11月,张先生等三人和村子里签订了种植桑蚕合同,约定承包期为三十年,只能修建桑蚕有关的设施,如果非法建设了与桑蚕无关设施,村委会有权拆除。此后,张先生等人便按照合同的规定建设了桑蚕设施,每个大棚得到了镇政府的两千元补助。此后,张先生等人便遵纪守法按照约定发展桑蚕事业,并未拖欠过村内的承包费用。可是2017年,村委会忽然指责张先生等人建设的养蚕大棚系要求违建,要求其限期拆除。

张先生等三人因此委托我所郭琴婷律师向村委会发出律师函,严正指出村委会的所作所为完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村委会停止进一步的侵权。村委会收到律师函后一度偃旗息鼓。然而在发出律师函的两年之后,2019年11月,村委会突然将张先生等人告上法院,声称张先生等人建设的大棚在基本农田上建设,属于违章建筑,要求依据合同和法律拆除养蚕大棚,收到消息之后,张先生直接委托了我们德凯律师团参加诉讼。

 



 

二、律师介入

 

我所委派了王颖、王保国两位律师负责本案。两位律师在分析了案件之后提出:

1、张先生等人并不存在违约行为。2011、2012年镇政府要求村内发展桑蚕养殖,因此向村子施压如果发包不够,还要惩罚村集体。因此,村集体反复动员了张先生等人,这才使张先生和村集体签订了种植桑蚕合同。张先生建好了大棚之后在村委会的协助下还得到了镇政府的补贴,证明一开始不存在违约,甚至合同的订立相当程度上来说是村委会促成的。村委会会计出具的证明以及村委会的收据足以证明在合同生效期间,也完全不存在违约的行径。即便承认存在违约的情形,合同中关于建设无关设施可以强制拆除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强制拆除的权利本质上来说是属于公权力,专属于行政机关,并不能在民事合同之中加以约定。

2、村委会和镇政府在明知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却仍然发包土地给张先生等人建设,是本行为的主要过错方,村委会对张先生等人起诉,本质上是要求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这明显超出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3、会计的证言、当时签订的合同以及收据足以证明在2012年承包土地的时候,这块地的性质属于果林地。村委会虽然向肥城市自然资源局调取了所谓张先生等人所占的土地系基本农田的证明。但是并无规划图等其他证据佐证,考虑到目前来说涉案地块存在高速征收项目,因此不排除有关机关出具虚假认定的可能。如果是后期变更过土地规划导致占用基本农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以在后的土地规划变动作为依据对之前建设的设施拆除。

 


 


三、法院裁定

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指出:“本案原告以被告在承包地上占用基本农田并进行非法建设为由要求拆除。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依法应当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从而彻底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村委会心知自己不占理,因此在收到判决书之后并未上诉。判决书生效,我方胜诉!


四、德凯律师说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有权认定非法建设、违章建筑的有且只有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果说村委会口口声声说您盖得设施系违法建设,甚至还威胁您要告到法院,不要惊慌,村委会根本没有这个职权。村委会说到底就是一个村民自治机构,法院也不可能对村委的行为加以回护,如果单纯是口头威胁,不理会他们便是。如果说他们真的起诉了,及时让专业的律师来为您辩护,胜诉的概率是极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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